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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保护农业的野底子3我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综述美浓麻竹

发布时间:2023-06-01 18:02:04

为什么要保护农业的“野底子”?(3)

——我国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综述

种质资源保护制度该如何完善?

从种子法制定以来,保护种质资源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社会的不断变迁,种质资源保护制度也应该不断完善,同时这也是当下正在进行中的,种子法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认为:近年来,受城镇化快速推进、大规模开发建设、气候变化异常、生态环境恶化等影响,我国的种质资源保护形势比较严峻。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传统的保护方式已难以适应。

比如种质资源被砍伐和破坏问题。

我国木本植物物种特有程度高,登记在册的珍稀濒危树种有380种。但目前90%的天然林已遭到砍伐。如原生在长白山、完达山、小兴安岭地区的红松天然林几乎荡然无存,与红松相伴的水曲柳、椴树、黄波罗等珍贵树种母树仅存5%左右。一些地方大量种植人工林,造成天然林和天然次生林大面积下降。

再比如种质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和有效利用问题。目前,我国80%以上的种质资源集中在科研和教学单位,一些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对其掌握的种质资源封锁垄断和控制,不愿对企业和社会开放,导致种质资源不能得到及时、方便、充分的开发利用。

为保护好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种子法修订草案规定,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国家对种质资源拥有主权,为防止优异种质资源流失,种子法修订草案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而如何才能兼顾保护和利用的积极性,业内专家也给出了相关建议:

明确使用财政资金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建立公共种质资源研究成果的转化机制,依法向社会开放,推动商业性应用。

建立与从事种质资源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考核、绩效评价机制,调动科研人员从事种质资源研究的积极性。

鼓励和支持国内种子企业引进国际优良种质资源,提高种质资源有效利用水平。

同时,加快探索建立种质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鼓励和调动全社会对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保护和创新的积极性。

种质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保护种质资源,就是保护我们自己。而有效利用好种质资源,是社会发展之需,是我国由种质资源持有大国向利用大国转变的必然途径。

本报记者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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