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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23 00:17:27

出嫁女能否继承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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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原承包地被征收,出嫁的女儿能否继承该土地补偿款?2月21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老人的女儿要求分割原父母承包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款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某村村民李某夫妇有三个女儿,全家共承包了6.4亩土地。后长女、次女先后嫁到外村,小女儿则嫁到本村,各自在当地分得了承包地。于是李某家里的土地一直由夫妻二人耕种。2008年和2010年,夫妻二人先后去世,其所在的村及村民小组同意把该6.4亩承包地交给李某小女儿的儿子雷某耕种。

2012年8月,该村部分土地因公益事业被征收,原李某家的6.4亩承包地中有1.93亩也被征收,土地补偿费为77065.3元。村里把该征收土地的户主登记为雷某,土地补偿费遂被雷某领走。李某的大女儿和二女儿认为该土地补偿费应该是父母的,父母去世后就应该归三个女儿平分,遂向外甥雷某提出分割该笔土地补偿款,被雷某拒绝在广泛的产品线外,双方发生纠纷,二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雷某分割该土地补偿款。

法官释法: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除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因此对材料的检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两种情形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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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的女儿先后出嫁并在当地分得了承包地,因此李某于2010年去世后,其承包农户中再华东木蓝无其他人,即承包该6.4亩土地的“户”已经不存在,李某的女儿无权继续承包该土地。而该村的征地行为发生在2012年,那腺柱杜鹃时李某早已去世,土地补偿款显然不属于李某的遗产,李某的女儿当然无权继承。扇叶薹草李某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该6.4亩承包地及后来获得的土地补偿款进行分配处理,李某的大女儿和二女儿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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